加州上诉法院在黄龙玉范诉奥兰治县高等法院案(加州上诉法院,2025年12月16日)中,审理了一对离婚夫妇通过体外受精(IVF)培育的两枚冷冻胚胎处置权争议。范(丈夫)主张其拥有不生育的权利,要求销毁胚胎;而康(妻子)则希望利用这些胚胎尝试怀孕。
双方签署了书面体外受精同意协议,明确规定在包括离婚在内的特定"不利事件"发生时胚胎的处置方式。针对离婚情形,他们勾选并签署了"若另一方要求,可向其提供胚胎"的选项。分居后,康要求获取胚胎,范对此表示反对。
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对体外受精协议的解释与执行。法院裁定:当当事人存在明确有效的协议规定离婚时胚胎处置方式时,该协议具有约束力。"如伴侣希望,可向其提供"这一表述清晰无歧义,意指康恩有权使用胚胎尝试怀孕。
法院指出:"我们认为,当当事人已签订有效合同明确规定离婚或法律分居时冷冻胚胎的处置方式时,合同原则应予适用。合同原则通过'保留亲生父母作出这一本质上属于个人隐私决策的权利','最大限度减少误解并保障生育自由'。" (Rooks案,前引,429 P.3d 592页)"此外,"预先作出此类决定而非在处置时才决定具有显著益处。预先协议'促进双方在参与体外受精前进行严肃讨论';[引注];并体现'争议爆发前'作出的选择[引注]。 此举能"最大限度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误解",为生殖者与生育诊所提供确定性,并降低诉讼风险。"(比利亚奥案,前引,217 A.3d 第986页。)"
这个案例很有参考价值,因为它建议夫妻双方将意愿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这些书面约定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强烈建议在组建家庭之前,就这些问题与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充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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